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非车险)
致:
首先,谨代表我公司对您/贵单位本次事故表示深切的同情和衷心的慰问!
我公司是一家经合法批准成立并备案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公估公司,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
的委托,我公司将对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生的
受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定损、理算等公估工作。为了便于工作,特作如下告知:
一、关于我公司基本情况:
1.
名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备案编号:
2.
业务范围: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营业场所:
联系方式:
4.
投诉渠道:固定电话:400-020-0001,邮箱:
zhanghp@fanhuaholdings.com。若有通过
投诉无法解决的纠纷,也可向监管部门或当地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如实客观反映情况。
二、关于公估工作配合:
1.请指派专人会同我公司保险公估工作人员对受损项目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公估工作,在未得到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之前,请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2.请积极配合我公司相关保险公估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1、22、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
3.若要对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财产、残余部分进行处理,请事先征求保险人的书面意见。
4.请尽快、尽最大限度对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施救工作,以防损失扩大。详见《保险法》第57条。
5.若涉及第三者责任人,需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及如实告知您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详见《保险法》第60、61条。
6.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您/贵单位具有相应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详见相关内容。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我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参与公估人员与您/贵单位及关系方无利益利害关系。我公司将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欢迎监督和评价。
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单位)已收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客户告知书》,并已明确理解相关内容,愿意积极配合现场公估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特此确认。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公估人及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车险)
尊敬的客户: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是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公估公司。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下列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告知书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一、我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2.地址:
3.联系人及电话:
4.业务范围: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经营区域:
6.总公司名称及住所: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一号汉沣楼3楼
7.备案编号:
280236000000800
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你可以要求我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
http://iir.circ.gov.cn)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公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公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公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公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失。
六、我公司已按《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如果您发现我公司业务人员存在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和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投诉(固定电话:0755-23962232,移动电话:18566638334;邮箱:ggjt_tousu@cninsure.net),也可向监管部门或当地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反映。
本人/本机构已阅知了上述客户告知内容。
被保险人(被授权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保险公估人和客户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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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医健险)
致:
首先,谨代表我公司对您/贵单位本次意外/疾病表示深切的同情和衷心的慰问!
我公司是一家经合法批准成立并备案的全国性专业保险公估公司,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
的委托,我公司将对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生的
意外/疾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公估工作。为了便于工作,特作如下告知:
一、关于我公司基本情况:
1.
名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备案编号:
2.
业务范围: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营业场所:
联系方式:
4.
投诉渠道:固定电话:400-020-0001,邮箱:
zhanghp@fanhuaholdings.com。若有通过
投诉无法解决的纠纷,也可向监管部门或当地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如实客观反映情况。
二、关于公估工作配合:
1.请指派专人会同我公司保险公估工作人员对本次意外/疾病时间进行查勘、取证等公估工作,在未得到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之前,请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事故证明、就医治疗经过等相关实物证据。
2.请积极配合我公司相关保险公估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1、22、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
3.若涉及第三者责任人,需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及如实告知您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详见《保险法》第60、61条。
4.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您/贵单位具有相应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详见相关内容。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我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参与公估人员与您/贵单位及关系方无利益利害关系。我公司将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欢迎监督和评价。
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本单位已收到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客户告知书》,并已明确理解相关内容,愿意积极配合现场公估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特此确认。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公估人及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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